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6.5万家,吸纳就业超1000万人,其日常运营、项目实施与业务拓展亟需多元资金支持体系。

  日前,《中国社会组织贷款现状、需求与银行贷款可及性评估报告》(下称《报告》)发布,《报告》显示,尽管社会组织贷款需求广泛,但仅8%的社会组织能以机构身份获得银行贷款,绝大多数依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贷款、亲友借贷等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通常由具有共同兴趣、目标或信仰的个人自愿组成;基金会是以资产为基础,通过资金支持来实现特定公益目的;社会服务组织以提供专业社会服务为核心,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养老院等,曾称民办非企业。

  在《报告》发布会上,与会嘉宾普遍认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社会组织贷款需求的解决,短期在于政策明晰与产品创新,通过明确非营利法人合法贷款人资格,建立社会组织专属征信评估体系,创新适合各类社会组织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中期需发力制度支持与能力筑基,打通社会组织与金融系统数据库,推出多元社会组织信贷产品支持政策;长期在于发展构建适配社会组织普惠金融生态服务系统,形成“政策支持—金融创新—组织自律”的良性循环。

  融资陷多重困境

  “2023年,我在厦门走访了一家社工机构,大概有100多个全职人员,一年的项目资金有1000多万元。有20%需要垫资,大概有200万元的流动性资金缺口。机构负责人称他跑遍了当地银行,没有一家愿意贷款。因此他只能以个人贷款方式解决问题,之后再转给组织使用。由于社会组织和机构无法支付贷款利率,因此他面临个人需要承担利息的问题。”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副教授周玲说。

  此类情况并非个例。《报告》指出,绝大部分银行拒绝贷款给社会组织主要因为不能确认社会组织是否属于合法贷款人。

  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并不包括社会组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正式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虽将贷款对象扩展为“法人”,但因未能清晰列明“社会组织”,导致银行在授信审批时面临法律适用困惑与执行出现理解性偏差。

86万家社会组织贷款可及性仅8% 普惠金融支持待破局  第1张

  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形态在贷款主体适格性上常受质疑,银行多以“不符合企业法人贷款政策”为由拒绝放贷。

  《报告》还指出,银行对社会组织机构特点和状况了解程度很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现有贷款风控模型与社会组织特性存在根本冲突,缺乏针对社会组织的信贷产品和风险评估方式,已有贷款产品与社会组织需求适配性不强。银行传统授信高度依赖“盈利能力—现金流—抵押物”的三角评估框架,而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机构,其财务特征恰好与此相悖,表现为收入非市场化、资产轻量化、盈余不得分配而导致财务报表“低利润”特征。

  周玲强调,社会组织“非营利”并不意味着其“不经营”,也不意味着不可以进行资金结余。尽管社会组织没有“营利”目标,但有收入和运营,可以通过组织收入与结余资金以偿还银行贷款。

  这种结构性错位使社会组织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中普遍落入低等级。社会组织贷款未被纳入普惠金融尽职免责范围,银行面临“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理性规避。

  政策配套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融资困境。《报告》认为,现有金融支持政策主要针对企业主体设计,缺乏针对社会组织特性的专项措施。社会组织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缺位,缺乏社会组织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之财税激励不足,社会组织贷款未纳入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政策覆盖范围。

  需多方合力破题

  与会嘉宾普遍认为,破解社会组织贷款难题需立足短期、中期、长期目标,构建“政策支持—金融创新—组织自律”的良性循环,让普惠金融真正惠及公益领域。⾦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规范运营的社会组织不应该被银⾏拒绝和排斥,⽽应该获得更多适合的贷款机会。

  短期看,政策明晰与产品创新是突破口。《报告》建议,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借款人资格”条款中明确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合格借款人范围,明确社会组织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合法身份与资格。

  金融机构需加快研发专属信贷产品。《报告》建议,针对社会组织的特征构建适合的社会组织征信评估指标体系。支持与推动金融机构将现有小微贷款和小额信贷产品向社会组织开放,积极创新社会组织信贷产品与服务机制,建立借款跟踪机制,强化资金用途监管,确保合规使用。

  《报告》指出,社会组织的银⾏贷款需要⾦融监管、⺠政、社会⼯作等多部⻔协作,共同制定和推出更多⽀持与服务举措。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金融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国武表示,社会组织的贷款需求并非出于盲目扩张,核心是为解决流动资金时间错配问题,尤其应对政府购买服务拨款滞后的现实困境,因此其贷款需求具有合理性与迫切性。当前社会组织贷款的关键症结在于贷款资格缺乏实操性,金融监管部门尚未出台明确实施细则。破解这一问题需多方协作与完善支持体系。

  李国武建议,可参考企业贷款依赖信用评级,构建贴合社会组织特性的专属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