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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银行家杂志

  在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基础、多元的应用场景与先进的数据分析能力,逐步突破传统金融服务的边界,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从最初的支付结算场景切入,到如今全面涉足信贷、理财、保险等多元金融业务,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化进程不断加速,且已成为诸多平台利润增长的核心引擎。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服务边界的拓展以及服务模式的重构。

  与此同时,传统银行业在零售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正在遭受严峻挑战。银行在零售金融业务链条中的主导权逐步向互联网平台转移,仅承担资金供给的角色,沦为“资金端外包机构”。这种行业格局的变化,不仅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供给结构,也带来了金融风险传导路径多元化、监管难度加大等一系列问题。

  2025年4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的发布,为规范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重构银企合作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框架。《助贷新规》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自主管理能力,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穿透式管理,旨在推动金融业务回归持牌经营本源,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然而,银行业自主管理能力的培育与提升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风控体系重构、技术能力升级、人才队伍建设等多个维度,短期内难以实现质的突破。在此背景下,深入剖析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的价值与风险,系统梳理银企合作的现有模式,探索符合监管导向与行业发展规律的未来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互联网平台从事金融活动的作用、价值与风险

  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务作用

  关于互联网平台在消费金融中的作用,存在不同认知。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平台主要是依托丰富场景、多维数据与科技能力为金融机构赋能,属于辅助角色,类似于营销中介或科技外包,这也是业界与监管部门将此类业务统称为“助贷业务”的原因。但深入分析后可以发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平台的地位是主导而非辅助。

  掌控核心要素:客户入口。在现有助贷业务模式中,互联网平台牢牢把控着C端客户的业务入口。尽管贷款资金主要或全部由金融机构投放,但客户的直观感知是向互联网平台申请贷款;当产生新的信贷需求时,客户的行为惯性仍是打开互联网平台客户端,而非转向放款银行。从这一角度看,金融机构仅是向互联网平台“租借”了客户的一次性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由此,金融机构在获客方面对互联网平台形成了长期依赖。

  掌控业务结构:链条设计者。《我国消费金融结构性演进的成果与挑战》一文中指出:“金融业务链条被解构为多个相互关联、紧密耦合的环节,金融机构之间、金融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多元协同合作,构建起类似于制造业产业链的协作机制。”消费金融业务已从过去一通到底的服务模式,转变为互联网平台、承贷金融机构、增信机构、支付机构、客服机构、催收机构、数据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形态,其法律关系与资金关系更加复杂。而助贷平台正是这一业务结构的设计者与掌控者,金融机构仅作为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与组件,承担足额提供资金的责任。在部分复杂模式中,金融机构甚至无法掌握业务全貌。这也是近年来一系列规范互联网贷款的监管要求落地困难的重要原因,即这些监管规则以金融机构为规范客体,试图通过规范金融机构间接约束互联网平台,相当于要求“棋子”去指挥“棋手”,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

  掌控价值分配:主要收益获得者。凭借在产业链中的“链主”地位,助贷平台在对客价格制定与收益分配中拥有绝对支配权。无论是分润模式还是固收模式,互联网平台均能获取最大份额的收益,与传统金融业务的成本结构形成鲜明反差。

  基于上述分析可见,平台在业务中处于主导地位,不能简单以“赋能”来界定该业务的本质。

  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务价值

  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的进程中,以平台型企业为代表的助贷机构,凭借其在流量聚合与数据挖掘方面的核心优势,彻底改变了传统消费金融的业务模式,成为当前的主流模式。其原因在于互联网平台的介入在客户及银行两端解决了核心痛点问题,产生了一定的业务价值。

  从客户层面看,一方面,互联网平台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对传统信贷业务流程进行了全方位的优化与重构。从客户申请、资料审核到风险评估、贷款发放,全流程实现线上化、自动化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业务办理周期。虽然对于贷款业务过于“无感化”,以及会不会产生诱导客户过度借贷也有很多质疑,但互联网信贷“即时申请、即时审批、即时放款”的特性,确实显著提升了信贷服务的可得性与便捷性。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依托其多元化的应用场景,如电商购物、社交娱乐、出行服务等,实现了对海量用户的广泛触达,更好地覆盖了传统银行业务难以触及的下沉市场与长尾客户群体。对客户高频触达也能更及时地捕捉客户信贷需求,使得信贷服务的渗透率和客户活跃度也得到显著提升。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互联网平台通过技术赋能,为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规模化与标准化服务,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在服务长尾客群中面临的能力与机制问题。例如,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客户推荐和初筛服务,帮助解决了客户触达难、对客户风险判断能力弱的问题;提供的增信服务,帮助解决了该类业务不良率高、核销资源有限的问题;代替金融机构在前端面向客户,以及提供客服服务,帮助降低了对消保客诉的压力。与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在不具备相关能力的条件下涉足长尾客群业务领域获取相应收益,可以实现低人力投入、低风险、低核销、低客诉的业务效果,并在形式上更好的符合监管要求和导向。而如果以自营业务模式展业,则可能出现高不良、高核销、高投诉的结果,反而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对象。由此,与平台合作成为业务考核和监管考核之下的最优选择。

  平台主导下的潜在风险隐患

  尽管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为行业发展带来了诸多积极变化,但在平台主导的业务模式下,仍潜藏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金融自主管理权逐步丧失。在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中,由于平台掌控着核心的获客渠道与风控数据,金融机构在业务决策中逐渐丧失了话语权。从客户筛选、风险评估到贷款定价,金融机构往往过度依赖平台提供的数据与模型,自身的风控体系与业务能力逐渐被弱化、边缘化。这种数据依赖与技术依赖,使得银行沦为单纯的资金供给方,丧失了对金融业务的核心控制权,不利于银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多头负债信贷风险加剧。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便捷信贷服务,在提升可得性的同时,也容易诱发用户的过度借贷行为。一方面,同一用户在各类平台中不断接受贷款营销,容易激发贷款欲望;另一方面,不同平台间存在信息壁垒,用户可在多个平台同时申请贷款,形成多头负债。

  金融监管复杂性加大。消费金融业务链条的碎片化重构,使得监管面临“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实困境。例如,《我国消费金融结构性演进的成果与挑战》中所指出的,多元主体协同的产业链模式下,法律关系与资金流向交织嵌套,互联网平台作为链条设计者,既掌控客户入口与数据核心,又主导流程标准与收益分配,而金融机构仅作为资金提供环节,难以全面掌握业务全貌。这种结构失衡导致监管陷入双重难题:一方面,机构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多样的资金流转,多元化的风险分担手段,使传统以金融机构为核心的监管框架难以覆盖全链条风险点;另一方面,平台监管职责长期处于模糊地带,因其非持牌机构的身份属性,监管规则既难以明确其在客户适当性管理、风险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又缺乏直接穿透式监管的制度依据。这种业务复杂度超过监管覆盖能力、存在平台权责与监管定位不匹配的矛盾,不仅会导致助贷新规等政策在落地过程中出现执行偏差,更易滋生监管盲区。

  银行与互联网平台的核心合作模式解析

  在互联网平台金融化的进程中,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不断探索合作模式,其中联贷(联合贷款)、助贷是最主流的两种模式。从表面上看,两种模式的区别仅在于平台机构是否出资,但深入分析,两者在法律关系和业务模式上有本质区别。

  联贷模式:基于银团贷款逻辑的普惠化创新

  联贷模式是银行与互联网平台的放贷主体共同出资向消费者发放贷款的业务模式。其业务结构与企业银团贷款高度相似,均遵循“风险共担、资金共享、分工合作”的核心原则,笔者认为其可以称为“个人银团贷款”(见表1)。

  表1 联贷模式

互联网平台金融化背景下银行合作模式演进与发展路径研究  第1张

  与银团贷款相似,联合贷款模式能够解决消费金融业务痛点问题,提高业务效率。一是风险共担。消费金融的借款人信用差异大,联合贷款通过多主体分摊机制,将单一借款人风险按约定分散至银行、助贷平台等参与方,既降低了单一机构风险暴露,更通过聚合效应增强了信贷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适配消费贷款小额分散的特性。二是优势互补。传统金融机构强于资金成本与合规建设,互联网平台手握流量、擅长数据挖掘,联合贷款可为两者搭建资源桥梁:银行输出资金与合规经验,平台提供流量与智能技术,实现互补协同,大幅提升服务效率。三是责任清晰。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本质上均为债权人,可行使征信查询上报、贷后管理催收等系列权利,两者协同有利于权责清晰划分,保障贷前至贷后全流程规范。四是易于监管。联合贷款参与主体均为金融机构,具备监管可穿透性。资金流向、风险比例等核心信息需备案披露,监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实时监测出资比例、准备金计提等指标,核查额度上限、普惠占比等合规要求,全面管控业务风险,防范系统性问题。

  助贷模式:技术赋能下的业务外包合作

  助贷模式是平台与银行合作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其核心是互联网平台凭借自身的技术与数据优势,为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筛选、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专业化服务,银行则主要承担资金供给与合规审核等职能。在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不直接参与资金放贷,而是通过技术输出与服务外包的方式,协助银行开展信贷业务。

  助贷模式的运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助贷机构通过自身的平台渠道获取潜在客户,并根据银行的信贷要求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其次,助贷机构运用大数据风控模型对筛选后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生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给银行;再次,银行根据助贷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结合自身的风控标准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客户发放贷款;最后,助贷机构协助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还款提醒、逾期催收等。

  对比来看,助贷模式以“技术赋能+业务外包”为核心,与联贷模式的共同体属性形成鲜明差异,其特殊性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责任非对称分布,不同于联贷模式下双方按约定共担风险、收益对等的逻辑,助贷机构仅获得服务费或佣金,不承担信贷兜底责任,银行作为唯一资金供给方和债权人需独自承担客户违约等全部风险,形成助贷赚服务费、银行担全风险的失衡格局。二是权能体系先天缺失,联贷双方因具备债权人身份而拥有金融机构完整权能,而助贷机构作为非债权人,且绝大多数属于未取得金融监管牌照的非金融机构,天然不具备信贷业务核心权能,但却深度参与甚至主导了信贷全链条中具有金融属性的关键环节,这在一方面因权能缺失无法对业务风险形成有效约束,另一方面又因深度介入金融活动可能放大风险传导效应。三是监管面临多重难题,联贷模式可通过明确双方责任边界实现精准监管,助贷模式则因助贷机构非持牌属性导致监管标准缺失,加之机构与银行间的信息壁垒阻碍全流程监管,且助贷机构违规行为隐蔽性较强,多重因素叠加进一步抬升了监管难度。

  未来,要实现助贷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亟需从准入到运作全链条强化规范约束,首要任务是明确助贷机构的资质门槛,推动具备一定规模与风险管控能力的机构纳入持牌监管体系,对暂未达到持牌标准的机构实行严格的备案管理,确保其直接处于金融监管视野之内,从根源上破解非持牌却深度涉金的监管困境。唯有通过“准入规范化、责任对称化、监管精准化、信息公开化”的多重发力,才能让助贷模式真正回归“技术赋能金融”的本质,在提升信贷服务效率的同时守住金融风险底线。

  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的未来发展路径思考

  基于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价值与风险的分析,结合当前的监管导向与行业实践,未来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的发展应遵循“回归本源、规范运作、优势互补”的原则,逐步构建以金融机构为主导、合作模式规范化、监管体系完善化的发展格局。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

  强化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坚持自营为主的发展模式

  金融业务具有强外部性的特性,属于特许经营领域,持牌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中承担主体责任是行业发展的根本原则。当前,部分助贷业务中出现的“平台主导、银行从属”的错位格局,严重违背了金融监管的核心要求,必须扭转。未来,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应进入以金融机构自营为主的发展时代,这里的“自营”并非完全排斥助贷机构的参与,而是要明确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在业务链条中的主次关系。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等机构必须成为业务主导方,承担业务发起、风险把控、合规管理等核心职能,对业务全流程负责。助贷机构则应定位为外包服务提供商,仅能在金融机构的授权范围内提供获客、技术支持等辅助性服务,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决策。监管部门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等方式,强化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对“平台主导”的违规合作模式进行严厉查处,确保金融业务回归持牌经营本源。

  以联贷模式为核心,构建标准化合作体系

  对比助贷等多种合作模式,联贷模式更契合当前的监管体制与行业发展需求,应成为未来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核心模式。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适配性强。联贷模式本质上是银团贷款在个人消费金融领域的延伸,能够直接依托现有的银团贷款业务框架与监管规则运行,无需进行大规模的制度创新。在联贷模式下,主办行与参与行的角色划分清晰,主办行作为业务组织者,其收费标准、职责权限等均有明确依据,便于业务的规范化运作。二是监管可及性高。联贷模式的参与主体均为具备放款资质的持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从放贷主体两端实施穿透式监管,清晰掌握资金流向、风险分担等关键信息,有效防范监管套利与风险隐匿。三是优势整合性优。联贷模式能够实现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参与)的优势深度融合,资金供给方发挥资金成本低的优势,资产管理方发挥获客与风控能力强的优势,形成“1+1>2”的协同效应。

  规范助贷业务运作,强化风险隔离与监管

  助贷业务作为互联网平台参与金融活动的重要形式,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方面具有一定价值,不应被完全排斥,但必须进行严格规范。当前助贷业务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业务边界模糊、风险责任不清,部分助贷入口混杂在购物、社交等非金融场景中,既容易导致用户对金融业务的认知模糊,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控。对此,应从场景隔离与机构规范两个层面推进助贷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在场景隔离方面,应要求助贷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实现物理隔离。具体而言,助贷平台可依法合规存在,但需开发独立的金融服务App,专门用于开展助贷相关业务。在购物、社交、外卖等商业平台中,可设置助贷业务的入口链接,但用户点击后不得直接在商业平台内呈现业务界面,而要跳转至专营金融App内办理金融业务。通过场景转换,引导用户清晰认知正在办理金融业务的实质,强化其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通过对专营金融App进行流量监测、数据追踪等,实现全流程监管。银行业协会建立助贷App的备案机制,金融机构只能与完成备案的机构开展合作,对不再符合备案标准的机构要求金融机构结束合作。

  实施差异化激励政策,引导银行强化自营能力

  银行自营零售业务与助贷合作业务在运营模式、成本结构、风险水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若采用统一的监管标准,将导致银行在自营业务中面临“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困境,进而丧失开展自营业务的积极性 。因此,为引导银行主动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强化自营零售业务发展,需对开展自营零售业务的银行给予适当的政策激励,实施差异化的监管与支持政策。

  在定价机制方面,应赋予自营零售业务更高的定价自主权。相较于助贷业务中由平台主导的定价模式,银行在自营业务中需要承担更高的获客成本、风控成本与运营成本。因此,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宽对银行自营零售业务的利率管控,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成本水平、风险状况与市场需求,自主制定贷款利率,确保自营业务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在风险容忍方面,应给予银行更大的政策宽容度。在风险容忍度上,考虑到自营业务的风险特征,应适当提高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容忍上限,避免其因担心风险超标而不敢开展自营业务。在不良贷款核销方面,应建立差异化的核销标准。由于自营业务覆盖的客户群体更为广泛,包括部分信用状况相对较差的长尾客户,其不良贷款率通常高于助贷业务。

  监管部门应针对自营零售业务制定更为宽松的不良贷款核销政策,降低核销门槛,简化核销流程,减轻银行的不良资产压力。

  在投诉处理方面,助贷业务中大量的催收投诉被助贷机构拦截处理,而银行自营业务中所有投诉均需自行处理,导致其投诉率显著高于助贷业务。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差异,在消保考核中对银行自营业务的投诉指标给予适当豁免或调整,避免银行因投诉压力而放弃自营业务。通过上述差异化激励政策,能够有效平衡银行在自营与助贷业务中的利益诉求,引导银行将资源更多的投入到自营业务中,逐步提升自主管理能力。

  结论

  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化发展是数字经济时代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深度融合的必然产物,其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拓展服务覆盖范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银行主导权丧失、风险传导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助贷新规》的出台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但其实施效果的充分发挥,仍依赖于对银企合作模式的深度重构与银行业自主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

  作者系西京研究院特约研究员